一、展卷看案情
贺平,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研究生学历),1986年7月参加工作,2000年8月至2013年11月先后任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管理处副处长、土地利用管理处副处长、土地利用管理处调研员、挂职滁州市定远县委常委、副县长、矿产开发管理处调研员、安徽省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2013年11月22日,贺平因涉嫌受贿罪被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遵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审理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贺平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贺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受贿所得赃款。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同年6月5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宜刑终字第00144号刑事裁定书,认为贺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97368.2元及港币40000元、美元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贺平违规办理范桥铁矿转让及周集铁矿出让事项,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7.045306亿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予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属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掩卷思案因
贺平从大学毕业分配至安徽省地矿局工作直至成为一名正处级领导干部,仕途可谓顺风顺水。贺平本应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但是,他却在贪欲的拉扯下放弃了党性修养,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晚节不保,蜕变成为一名犯罪分子,其受贿时间之长、受贿次数之多,受贿数额巨大,令人瞠舌,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
(一)私欲膨胀,有权任性
贺平长期担任领导干部职务,有着丰富的人生阅历和从政经验,先后主管基准地价项目评估验收、探矿权变更、矿产资源整合、用地审批等业务,掌握了常人所不具备的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在炙手可热的权力面前,他渐渐迷失了权为民的方向,没能经受住金钱的诱惑,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非法收受相关矿业公司、不动产咨询评估公司及置业公司人员贿送的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97368.2元及港币40000元、美元5000元。
(二)法律意识淡漠,侥幸心理作祟
党纪国法是高压线,伸手必被捉。身为正处级领导干部的贺平平时不注重用法律规范自身行为,廉洁自律意识不够,刚开始在审批项目和一些日常管理事务中收受“好处费”,始终抱有一种侥幸心理,后来彻底将党纪国法抛诸脑后,违规办理转让国家探矿权,造成国家损失共计人民币17.045306亿元,一步步走向了犯罪。
三、阅卷留警示
贺平案已然画上了一个句号,但回首其犯罪过程,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一)加强党性修养和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线
“物必自腐,而后虫生”。贺平案的发生,再一次提醒我们思想变质是贪欲之源,贪欲萌生为腐败之始。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必须加强继续教育,反腐倡廉工作与本职工作两手抓,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常怀为政之德、常怀为民之心、常怀贪欲之害,达摩克利斯之剑长悬,让行贿者无机可乘。
(二)规范权力运行,强化用权监督
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贺平案中政务不公开、办事不透明的暗箱操作模式助长了权钱交易之风,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必须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对外保证政务公开透明真实,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对内慎重授权、合理分权、有效制权,避免个人专权,把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结合起来,将权力放进笼子。
(三)慎用权力,防微杜渐
权力是把双刃剑,用好可以为人民 谋福利,反之,则会把自己推向深渊。各级领导干部要常怀敬畏之心,珍惜党和人民的信任与重托,慎用手中的权力,彻底丢弃种种侥幸之心,坚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更应以他人覆辙告诫自己“千里之堤毁于蚁穴”,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严以用权,干净做事,清白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