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近日,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菱北法庭审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金某与被告汪某签订协议,由原告将家庭承包地块转包给被告汪某经营至2025年10月11日止,承包款为50000元/年,按照约定在2015年2月被告汪某应预付承包款30000元。但被告在与原告确定转包合同后,被告被案涉地块所在的村民组告知原告的经营权已到期,故被告未按协议履行给付30000元的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汪某支付原告金某承包款30000元。
被告汪某提交了原告与案涉地块所在的村民组于1994年底(日期模糊看不清具体日期)签订的承包协议,该协议明确原告的承包经营权期限为20年,现在已到期;原告金某提交了耕地新一轮承包合同书(加盖有原安庆市郊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印章),该合同书记载的承包的期限为30年,下剩十年的承包期,并且提交了1999年4月10日区人民政府向原告发放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同时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家庭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短于三十年的,其承包期视为三十年。故本案原告金某承包的地块的经营权未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原告金某拥有本案涉及地块的转包权。故支持了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