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条件
一、立案条件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两个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二、立案材料
民事案件起诉的,需要准备以下材料:民事起诉状、身份材料、证据材料。
执行案件申请立案的,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身份材料、法律文书生效确认书、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
申请诉前保全的,需要准备以下材料:诉前保全申请书、身份材料、担保书、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且担保的金额不低于保全金额的三分之一、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委托书及法人单位起诉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代理材料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材料
提交授权委托书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庭参加诉讼的,应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诉讼活动;
(2)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本人签名或签章,并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方有效;
(3)授权委托书应写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例如:代为申请立案,代为申请强制执行、领取执行款等。诉讼代理人能够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4)诉讼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立即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5)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人存查,一份由委托人交受委托人递交人民法院,同时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需交律师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要提交以下内容:
(1)起诉人是法人单位的,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此证明书必须提交原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印章;
(3)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民事起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载明事项
(一)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申请事项;
(4)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