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皖0811民初2218号
吴腊梅:
本院受理原告陈刚与被告吴腊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依法确认安庆市菱建小区44栋503室房屋一套归原被告双方共有;并平均分割该共有财产约40万元;2、被告返还原告代其偿还的债务55000元,并自2020年10月18日起依法计算并支付利息至款清偿完毕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承办法庭: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建开 电话:0556-5939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