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皖0811民初2494号
程六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程六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六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垫付的赔偿款2989.5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程六祝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811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宜秀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