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811民初104号
汪安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鲁红花诉被告汪安庆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承办人:于慧苗
联系电话:0556-5939663、5936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