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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析产促执行
发布时间:2023-06-21 浏览次数:1709   [关闭此页 打印此页]

代位析产促执行

 

  近日,宜秀法院对一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对诉争房屋的产权进行了分割,判决被告张某某(另一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享有50%的产权,其配偶被告沈某某享有另外的50%的产权,从而为另一案件的执行创造了条件。

  刘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判决进入执行阶段。经法院依法查控,张某某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张某某与配偶沈某某共有房产一套。张某某不愿与配偶分割房产以偿还债务,刘某无奈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之诉。宜秀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张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作为被执行人及案涉房产的共有人既不协议分割房产,也不提起析产诉讼,刘某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故依法对张某某与沈某某共有房产进行分割,从而化解了执行僵局。

 

  供稿:民   庭

  初审:张晓霖

  审核:杨   文

  审签:夏   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