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811民初3085号
李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宜秀区海创集成吊顶经营部与被告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9647.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承办法庭: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杨文 电话:0556-5939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