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811民初3690号
杨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肖永锋诉被告杨超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811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肖永锋利润款2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肖永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杨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