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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6 浏览次数:359   [关闭此页 打印此页]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811民初1333号

枞阳县新南琛沙石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尹辉商贸有限公司与枞阳县南琛运输有限公司、枞阳县新南琛沙石贸易有限公司、张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811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枞阳县新南琛沙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尹辉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用176830元及利息(自2023年4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枞阳县新南琛沙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尹辉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运费7200元;三、被告枞阳县新南琛沙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尹辉商贸有限公司返还租赁物钢板十三块,对因毁损、灭失导致不能返还的部分,按照每块钢板5000元的标准赔偿;四、驳回原告安庆市尹辉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8元,由被告枞阳县新南琛沙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承办法庭:安庆市宜秀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杨文   电话:0556-5939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