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811民初1333号
枞阳县新南琛沙石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尹辉商贸有限公司与枞阳县南琛运输有限公司、枞阳县新南琛沙石贸易有限公司、张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811民初133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3)皖0811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被告:枞阳县新南琛沙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小缸窑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2MA2TJ6XY5L。法定代表人:汤臻,公司总经理。”补正为“被告:枞阳县新南琛沙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小缸窑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2MA2TJ6XY5L。法定代表人:汤璨,公司总经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承办法庭:安庆市宜秀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杨文 电话:0556-5939954